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8114-2011 镁质强化瓷器.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镁质强化瓷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硅酸镁为主要成分的镁质强化瓷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298 日用陶瓷器抗热震性测定方法

GB/T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

GB/T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T 3301
日用陶瓷的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GB/T 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T 3532—2009 日用瓷器

GB/T 3534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 4734 陶瓷材料及制品化学分析方法

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12651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GB/T 27587 日用陶瓷耐微波加热测试方法

QB/T 1503 日用陶瓷白度测定方法

QB/T 1993 日用陶瓷抗冲击强度测定方法

QB/T 3731 日用陶瓷釉面维氏硬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3 和 GB/T 50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的用途可分为:盘碟类、碗类、杯类、壶类及其他器物类。

4.2 按产品的器型可分为扁平制品、小空心制品、大空心制品。

4.3 按产品的规格尺寸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型。其规格范围见表1。

GB/T 28114—2011

1

类 别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盘碟类口径

mm

<128

128~<228

228~350

>350

碗类口径

mm

<110

110~<175

175~250

>250

杯类口径

mm

<60

60~<100

110~140

>140

壶类容量

mL

<250

250~<1000

1000~2400

>2400

其他器物类

视其外形相似情况,分别按上述各类定型

4.4 按产品的外观等级可分为:优等品、 一等品、合格品。

5 技术要求

5.1 釉面维氏显微硬度

釉面维氏显微硬度应不低于6.0GPa。

5.2 抗冲击强度

中心抗冲击强度应不低于1.5J/cm²。

5.3 微波炉、冰箱、烤箱适应性

5.3.1 微波炉适应性

产品标明微波炉适用时,按照GB/T 27587 中的方法,加热能量为72000J
试验下一次循环不裂和

无电弧产生。

5.3.2 冰箱到微波炉适应性

产品标明微波炉适用时,按照GB/T 3532—2009 中6.7规定的试验方法,
一次循环不裂和无电弧

产生。

5.3.3 冰箱到烤箱适应性

产品标明烤箱适用时,按照 GB/T 3532—2009 中6.8规定的试验方法,
一次循环不裂。

5.4 白度

白度应不低于80。

GB/T 28114—2011

5.5 吸水率

吸水率应不大于0.5%。

5.6 氧化镁

素胎中 MgO 含量应不低于22.0%。

5.7 抗热震性

餐具以中型盘、碗类为代表件,茶、咖啡具以杯、盅类为代表件,180℃投入20℃水中热交换一次不

裂。大型、特型以及非成套或异型产品150℃投入20℃水中热交换一次不裂。

5.8 铅、镉溶出量

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应符合GB12651 规定。

5.9 产品规格误差

5.9.1 口径误差

口径大于200mm 的误差允许±1.0%,口径在60 mm~200mm
之间的误差允许±1.5%,口径小

于60mm 的误差允许为±2.0%。

5.9.2 高度误差

高度误差允许±2.0%。

5.9.3 质量误差

小型、中型产品误差允许±5.0%,大型、特型产品误差允许±3.0%。

5.10 外观质量

5.10.1 产品不允许有炸釉、磕碰、裂穿和渗漏缺陷。

5.10.2 瓷质细腻、釉面光滑滋润,透明度好。

5.10.3 成套产品的釉色、花面色泽应基本一致。

5.10.4 产品的底沿应磨光,放在平面上应平稳。

5.10.5
有盖产品的盖与口应吻合,壶类在倾斜70°时,盖子应不脱落。当壶盖向一方移动时,其边缘
与壶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mm。 壶嘴的口部不得低于壶口3 mm。

5.10.6 底部标志应正确、清晰,不得歪斜与偏心。

5.10.7 产品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2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优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2种缺陷;

—— 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

——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6种缺陷。

GB/T 28114—2011

2

序号

缺陷

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

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变形

高度

mm

盘碟类 :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不大于0.5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口径的0.7%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口径的1.0%

不大于2.0

不大于2.5

不大于3.0

不大于口径的2.0%

鱼盘类 :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长径的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3.0

不大于长径的1.3%

不大于2.0

不大于2.5

不大于3.0

不大于长径的1.5%

口径

mm

碗 类 :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不大于0.5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口径的1.0%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口径的1.5%

不大于2.0

不大于2.5

不大于3.0

不大于口径的2.0 %

杯 类 :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不大于0.5

不大于0.5

不大于1.0

不大于口径的1.5%

不大于1.0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口径的2.0%

不大于2.0

不大于2.5

不大于3.0

不大于口径的2.5%

壶 类 :

<60

≥60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2.5

2

落渣

直径

mm

小 型 、

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1.0限2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1.5限3个

大 型 、

特型

显见面不大于0.5限2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1.0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1.5限2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2.0限3个

3

毛孔

直径

mm

小型、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0.5限1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1 .0限6个

大型、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3个

显见面不大于0.5限2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1.0限8个

4

斑点

直径

mm

小型、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0.5,限2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4个

大 型 、

特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3个

显见面不大于1.0限2个,

非显见面不大于1.0限4个

5

色脏

面积

mm²

各型

不允许

显见面在画线边缘、花内 和花的边缘不大于1.5,非

显见面在画线边缘不大于

3.0

显见面不大于10.0,非显

见面不大于20.0

GB/T 28114—2011

2 ( 续 )

序号

缺陷

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

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6

熔洞

直径

mm

小型、中型

不允许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1 .5限2个

大型、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1.0限1个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2 .0限2个

7

石膏脏

直径

mm

小型、中型

不允许

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2 .0限2个

大型、特型

不大于1.0限2个

不大于3 .0限2个

8

疙瘩

直径

mm

小型、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1个

显见面1.5限2个,非显见

面2 . 5限3个

9

坯泡

大型、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1.0限1个

显见面2.0限2个,非显见

面3 . 0限3个

10

泥渣

11

釉泡

直径

mm

小型、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2个,开口釉

泡不允许

不大于1.5限3个,开口釉 泡:口沿部位不允许,其他部

位小于1 .0限3个

大型、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0.5限3个,开口釉

泡不允许

不大于2.0限4个,开口釉 泡:口沿部位不允许,其他部

位小于1 .0限5个

12

底沿

粘渣

长度

mm

各型

不允许

外沿不允许,内沿不大于

周长的1.5%,磨去尖峰

外沿不大于底周长1.0%,

内沿不大于周长的2.0%

磨去尖峰

13

缺釉

面积

mm²

小型、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3.0

显见面不大于2.0,非显见

面不大于4.0

大型、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4.0

显见面不大于3.0,非显见

面不大于6.0

14

裂纹

长度

mm

小型、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阴裂不大于4.0

显见面阴裂不大于4.0,非

显见面不明显

大型、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6.0

显见面阴裂不大于6.0,非

显见面不明显

15

粘疤

长度

mm

各型

不允许

底沿粘足不大于底径的 5%,深不超过0.5,需磨平,

其他部位不允许

粘足长度不大于底径的

5%,深不超过1.0,需磨平

16

缺泥

面积

mm²

小型、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15.0

不大于50.0(其中口沿不

大于5.0)

大型、特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大于20.0

不大于80.0(其中口沿不

大于5.0)

17

画线

缺陷

长度

mm

各型

不允许

不允许

断口不大于4.0限5处,线

边不匀及残缺不太严重

GB/T 28114—2011

2 ( 续 )

序号

缺陷

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

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8

画面

缺陷

面积

mm²

各型

不允许

不大于2.0限2处,满花

限3处

不大于画面的25%

19

釉薄

各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很不明显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明显

不严重

20

釉厚

——

各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明显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1

泥 、

釉缕

各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明显,非显见面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2

滚头迹

23

桔釉

各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明显,非显见面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4

胎脏

——

各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明显,非显见面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5

釉面

擦伤

各型

不允许

不明显

不严重

26

嘴耳 把 歪 、 接头泥 色差、 彩色

不正

各型

很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7

烟熏

各型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8

爆花

29

粘釉

30

水泡边

注:表中缺陷折算规定:

a)除已明确规定者外,本表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

寸加大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以2个折算1个。

b)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的略多时,可以2个折算1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

数不得超过原等级规定总数的5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如1,变成双数再折半)。

c) 凡未限定处数和个数者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

d)一等品、合格品中凡是直径不大于0.3mm,长度不大于0.5mm,面积不大于1mm²,颜色清淡的微小缺

陷以及其他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

e)在10mm²内不得有2个以上的缺陷。

f) 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

一等品口沿落渣不允许,合格品口沿落渣不大于0.5限1个。

GB/T 28114—2011

6 试验方法

6.1 釉面维氏显微硬度测定按 QB/T 3731执行。

6.2 抗冲击强度测定按 QB/T 1993 执行。

6.3 微波炉适应性测定按GB/T 27587 执行。

6.4 冰箱到微波炉、冰箱到烤箱适应性测定按GB/T 3532—2009 中6.7、6.8执行。

6.5 白度的测定按 QB/T 1503执行。

6.6 吸水率测定按 GB/T 3299 执行。

6.7 氧化镁含量测定按GB/T4734 执行。

6.8 抗热震性测定按GB/T 3298 执行。

6.9 铅、镉溶出量测定按 GB/T 3534 执行。

6.10 变形测定按GB/T 3300 执行。

6.11 产品规格误差、缺陷尺寸测定按GB/T3301 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7.2 交收检验

7.2.1 每件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交收检验项目为5.9、5.10规定的内容。

7.2.3 交收检验按GB/T
2828.1—2003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检验水平及抽
样方案见表3。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及判定按表4进行。

3

检查项目

不合格分类

接收质量限(AQL)

检验水平Ⅱ

抽样方案

5.10.1

A

0.25

一般检验水平Ⅱ

一次抽样(从正常检 验一次抽样开始,按转

移规则进行)

5.9

B

4.0

特殊检验水平S-3

5.10.2

一般检验水平Ⅱ

5.10.3

5.10.4

5.10.5

5.10.6

5.10.7

GB/T 28114—2011

4

批量范围

一般检验水平Ⅱ

特殊检验水平S-3

AQL为0.25

AQL为4.0

AQL为4.0

样本量

Ac Re

样本量

Ac Re

样本量

Ac Re

2~8

50

0 1

3

0 1

3

0 1

9~15

50

0 1

3

0 1

3

0 1

16~25

50

1

3

0 1

3

0 1

26~50

50

1

13

1 2

3

0 1

51~90

50

1

13

1 2

3

0 1

91~150

50

0 1

20

2 3

3

0 1

151~280

50

0 1

32

3 4

13

1 2

281~500

50

0 1

50

5 6

13

1 2

501~1200

50

0 1

80

7 8

13

1 2

1201~3200

200

1 2

125

10 11

13

1 2

3201~10000

200

1 2

200

14 15

20

2 3

10001~35000

315

2 3

315

21 22

20

2 3

35001~150000

500

3 4

315

21

22

32

3 4

150001~500000

800

5 6

315

21 22

32

3 4

≥500001

1250

7 8

315

21 22

50

5 6

7.2.4
受检产品可按单件、套具、等级、花面、器型等形成批,必要时还可细分。

7.2.5 样本的抽取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单件产品按表3的规定从交货批中随机抽取样本量;

b)
成箱配套产品根据交货批产品数量对照表3的要求查出相应的样本量,用样本量除以每箱内
的产品数,其商若是整数则以此数值为抽取的箱数;其商若含小数,则去除小数,在整数位加1
为抽取箱数。从交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确定箱数的成箱配套产品,然后从抽取的箱中随机抽
取该批产品的样本量(每箱中抽出的样本数应大致相等);

c) 当交货批小于或等于样本量时,则全部抽取。

7.2.6
交收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经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次
提交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铅、镉溶出量,抗热震性、氧化镁含量每季度
不少于一次,其他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原料改变时;

b) 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

e) 有合同要求时。

style="width:3.11347in" />GB/T 28114—2011

7.3.2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周期制造的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个批中抽取。抽取样本的方
法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实际技术水平。

7.3.3 型式检验按GB/T 2829—2002
进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
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5。有合同要求时,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5

检验项目

不合格

分类

不合格质量

水平(R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

Ac Re

5.10.1

A

6.5

一次

32

0 1

5.9、5.10.2、5.10.3、

5.10.4、5.10.5、

5.10.6、5.10.7

B

20

32

3

5.8

A

15

I

一次

6

0 1

5.3.1、5.3.2、5.3.3

30

3

0 1

5.7

B

25

I

二次

m=5

n₂=5

0

1

2

2

5.1、5.2

40

mī=3

n₂=3

0

1

2

2

5.4、5.5

5.6

一次

2

0 1

7.3.4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 GB/T 3302 执行。

8.2 成套产品包装时要求配套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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